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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银企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济南市银企协会;英文译名为Jinan Banks & Enterprises Association,缩写为JNBEA

第二条 为规范济南市银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组织和行为,确保协会健康发展,维护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协会的性质:协会是由济南市地域内银行、企事业单位及自然人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社会组织,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四条 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代表和维护会员的正当合法权益,倡导诚信理念,促进交流合作,鼓励轻松创业,支持做大做强;银企互利共赢,壮大地方经济,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第五条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济南市经济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济南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协会住所为济南市顺河街176号济南商行大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企业发展的政策和法规,积极开展公益宣传活动;

(二)促进银企合作,改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环境,探索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担保难”问题的各种途径;

(三)组织举办各类讲座、培训、经验交流等,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四)推动银行、企业及社会其他各方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寻找、创造商机,发挥交流平台作用,促进联合协作、资源共享;

(五)开发信息资源,建立信息网络,促进信息共享,为会员和相关机构及个人提供各类信息咨询服务;

(六)为会员开拓市场和投资创业争取优惠政策,组织举办联谊、商务交流、商务考察活动,协助会员联合开展营销活动,如展览、展销等,协助会员争取各类商务优惠;

(七)开展企业诚信度评价活动,向社会推荐资质优秀、诚信度高的单位,促进会员单位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八)搞好调研,当好参谋,向政府就地方经济金融发展积极建言献策;

(九)倡导诚信经营、公平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和金融秩序。

第三章   

第八条 会员的基本条件

(一)济南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自然人;

(二)守法诚信经营,信誉良好;

(三)拥护协会章程;

(四)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济南市银企协会入会申请书》;

(二)秘书处审查;

(三)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批准后填写《济南市银企协会会员登记表》,秘书处负责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对协会经费使用等有关事务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建议权;

(三)有权通过协会了解有关信息;

(四)有权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有优先享受银行会员针对会员推出的各项金融服务的便利;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按时出席会员大会;

(三)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活动费用;

(四)诚实守信,对其他会员的失信行为进行监督;

(五)积极发展新会员;

(六)提出协会发展的合理化建议;

(七)向协会、其他会员提供各种信息,介绍商业机会,加强合作;积极关心、帮助其他会员克服各种困难;

(八)保守其他会员的商业秘密;

(九)按规定缴纳会费;

(十)维护协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十一)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出

(一)会员在履行完对其他会员的义务后可自愿退出;

(二)会员退会需填写《济南市银企协会退会申请书》并提交秘书处;

(三)会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四)会员退会须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除名程序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尤其是有严重失信行为,给其他会员造成损失,影响协会形象的,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济南市经济委员会审查并经济南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分支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确定协会工作方针和任务,决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十一)聘任协会名誉会长、顾问等;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对协会的发展具有强烈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

(三)有较强的社会影响力,诚信度高,处事公允,信誉良好。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变动职务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并授权秘书长负责协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运作;

(五)负责副会长的工作分工;

(六)审批财务开支;

(七)副会长按照分工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的全面工作;

(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秘书处

常务理事会设立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设在济南市商业银行。

(一)秘书处由秘书长及专兼职工作人员组成,可设若干副秘书长;

(二)负责处理协会日常事务,办理会长、副会长交办的事项;

(三)组织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四)向理事会提交协会工作计划草案;

(五)管理协会文件、档案。负责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记录,发布会议纪要;

(六)负责管理维护协会网站及协会内部刊物,发布有关信息;

(七)负责协会的财务管理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理事、常务理事须具备以下条件:有一定的影响力,处事公允,信誉良好,关心协会发展,热心为会员服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和处置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变动时,必须与交接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协会财务报告须经审计。

第三十九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济南市经济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济南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协会终止及善后处理

第四十二条 协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善后处理方案、资产处置方案。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动议、善后处理方案、资产处置方案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济南市经济委员会同意。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济南市经济委员会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经济南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7322日协会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济南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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